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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英教授解析07司考:民事诉讼法和论述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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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作者:贺霞 发布时间:200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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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老师:被广大学生亲切称为我国司法考试“民诉第一人”的北京政法英杰司法考试学校名誉校长常英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人民网特别邀请到了北京政法英杰司法考试学校名誉校长、司法辅导专家,也是被各位考生称为我国司法考试“民诉第一人”,中国政法大学常英教授做客人民网。
常英:大家好。
主持人:介于司法考试刚刚结束,我们对民事诉讼法今年的命题特点也想请常教授给我们一些点评。
常英:我也是刚刚拿到今年的考题,看了今年的考题以后,印象很深的就是今年的考题比较容易、比较基本。考的都是一些基本的规范、基本的法理。民诉这块儿,从前几年命题来看就比较容易,今年和前几年相比,那就更容易了,这是一个很大的特点。像民诉法,今年考题里一共有68分,其中34分都是直接从法条的司法解释来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难度就小。法条和司法解释无非就是你去看、去记就可以了。
所以从这儿来看,就比较容易、比较基本。理论问题也涉及到一些,但是今年理论难度比往年要小。前几年司法考试,比如说考过民事诉讼法的法律关系,考过诉讼标底,考过既判力理论,还考过审判权和处分权的关系,特别是去年、前年这两年当中的理论问题,可以说是比较大的。
比如说前年,它考了一个案例,有一个女孩子到超市去买东西,被人家怀疑偷东西。于是就被带到办公室去搜身,给这个女孩子造成了很大的思想负担,后来精神都抑郁了,再后来这个女孩子就起诉,告这个超市,侵犯起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她提了10万块钱的请求。一审法院审理中遇到一个事,这个小女孩说他们扒了我的衣服来搜身,超市说我没有扒她的衣服。于是一审法官就提出来,说超市你说没有扒她的衣服,超市没拿出证据来,结果一审法官就认扒了衣服搜身,一审法官就认定这是一个严重的侵权行为。就认定这个事实了。
这个小女孩不是说你给我精神上造成损害,赔我10万块钱吗?一审法官认为,扒人衣服搜身,这个太严重了,判了11万。他就让你说,一审法官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有哪些问题?哪些问题最明显的,一个是取证责任分配,小女孩说他们扒了我的衣服来搜身,本来她主张的事实,她应该拿出证据,结果她不让小女孩拿证据,她让超市拿证据证明,我没有扒她衣服,从理论上来说,这是一个消极事实。从咱们理论上来讲,是不容易举证的,不好举证的,应该不让她证。
你主张人扒你衣服了,这是一个积极事实,让主张积极事实的人来证,这是一个分配举证责任的一个传统理论,叫代征事实分类说,我们按照这个分类说来举证责任。一审法官搞错了,主张积极事实他不让证,主张消极事实,他让证,这个分配举证责任就不对。
这涉及到一个理论问题,而且这个理论问题属于纯理论的问题。第二个,人家小女孩要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是十万块钱,一审法官判了11万,这就违背了处分权制约审判权的理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当中有处分权,法院有审判权,这两个权力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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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常英教授做客人民网教育频道谈司法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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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审判权,监督处分权,其次,处分权也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它要制约审判权。这个理论,一审法官也违背了。人家提了10万,你给人11万,多出的1万块钱,人家小女孩根本没提,人家没提他就判了,你超出了你的审判范围。本来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时候,人家提什么请求,你审什么请求,人家要多少钱,你在这个范围里面审理作出判决,他超出了这个范围。这是两个理论问题。这两个理论问题应该说都是有一定难度的,这是在2005年的时候考了这么一个题。
2006年的时候考的理论问题更多了,而且难度也是很大的。比如说它有一个小题,考了公益诉讼。比如说,大黄河被污染了,谁去告了?政法大学来了几个学生告状去了。这些学生自己的权益没有受到损害,他起诉保护谁?保护母亲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几个学生,他们作为原告在咱们国家是不适用的,在国外,这样的情况,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了,虽然你个人的权益没有受到侵犯,你个人可以起诉,可以做原告,你提起的这个诉讼叫什么?叫“公益诉讼”。咱们国家法律没规定,前年就考了,他问你这个诉讼叫什么诉讼?叫“公益诉讼”,然后问你,我们国家法律有规定没有?你还应该说没有。这对于咱们考生来说难度大了一些。
另外,也考了一个案例,那个案例也涉及到既判力理论。案例是这样的。有一个记者采访一个村支部书记,村支部书记挺棒的,为大家服务,而且还挺勇敢,敢跟“村霸”做斗争,于是他回来以后写了一篇文章,就说咱们的党支部书记怎么怎么好,怎么怎么勇敢敢于和“村霸”做斗争,就发表在杂志上。被叫做“村霸”的这个村民知道以后,不干了,他说,把我叫成“村霸”,这不是侵犯名誉权吗?他起诉了,一个是侵害,第二,给我精神上的痛苦,还得给我3万块钱的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就这个案子进行审理。
审理的过程当中,出了这么几个事,一个事是,这个记者说我没有侵权,我没有瞎编,我说他是“村霸”,我是有根据的,我有证据。什么证据?我原来采访的时候,他们乡政府给了我一个处理这个“村霸”的档案材料,我就是根据这个档案材料写的。
首先,他就问你,这个档案材料,当时你采访的时候,人家给你提供的,现在打官司,你用它做证据,行不行?这就涉及到证据条件。考生都知道,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特点,很多人不知道这三个特点就是争论的三个条件,这有一定的难度。
第二个问题,这个案子经过审理以后,法院认定这个记者侵权了,包括认为这个杂志社侵权了。于是,判决第一,停止侵害,第二,给3万块钱作为经济赔偿金,第三,记者必须再发一篇文章,消除影响。这里又涉及到一个问题,有一个什么问题?首先我没有要求你消除影响,你来个判决消除影响,是不是法院多管闲事了,这意思就是说,你的审判权的行使又超越了人家处分权的范围了,人家请求的判决,这是涉及到第二个问题了。
第三个问题,因为被告提了3万块钱的经济赔偿吗?官司打赢了,当然这个被叫做“村霸”的人很高兴,后来,官司打赢了以后,他就想,听人家说,像这种案子,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是,打赢这个官司以后,接着又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再给3万块,法院该不该受理?不该受理。为什么?前面一个案子要求经济赔偿的已经作出终审判决了,判决已经生效了,具有既判理论。这个既判力理论,对于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什么?一是不能再诉,对法院来说,你也得受它的约束,法院不能受理这个案子。所以这个事就涉及到既判力问题。
这三个都是理论问题,可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有些学生可能都没有想到这么深的问题。这是前年和去年的案例考试,或者是其他的简答题、选择题的考试,涉及的理论问题比较深一点。
但是今年考的理论问题,就比较容易了,今年也强调考理论。无非涉及到公开审判的含义,什么叫公开审判,对当事人公开,对群众公开,对记者公开,也就是对社会公开,就考这个含义问题。还考一个涉及到第三人的含义,它出了一个案例,然后让你说一说这个人是不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你要掌握了这个第三人的基本含义,这个题就回答好了,就涉及到第三人的基本含义。还涉及到民事诉讼当中,有当事人还有法定代理人,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容易混淆,它就问你,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到底有哪些区别?这是很简单的问题。第四,共同诉讼里涉及到必要的和一般的,他出题就涉及到必要的共同诉讼和一般的共同诉讼,这两种当事人,必要诉讼人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有什么区别,这是很基本的,还涉及到诉讼的分类,是确认之诉,还是变更之诉,很容易的。
还涉及到反诉,反诉的条件,反诉的缴费问题,缴费不是有新的规定,说交一半了。很简单的。还涉及到的理论问题:证据的问题,是本证,是反证,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原始的还是传来的,这都是最基本的问题。
还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养的狗咬人了,你被咬了以后,你起诉,你应该拿出什么证据。狗的主人如果说不是我的狗咬的,谁来举证,证明就是你的狗咬的,这都是非常简单的问题。最后一个案例题里涉及的理论问题,稍微有一点难,就是说,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什么叫请求权竞合,比如说坐出租车出去,紧急刹车把你摔坏了,这涉及到侵权问题,还涉及到运输合同问题,一个案子涉及到两个实体法的关系,从民法上来说,请求权发生竞合了,请求权发生竞合了,那么原告要起诉,受害人要起诉的话,你抓哪个法律关系呢?可以怎么告呢?这是案例题里涉及的一个事,这也是最一般的理论问题,无非和民事实体法关系近一点。今年给我的感觉,考的比往年理论上的难度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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