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常英教授解析07司考:民事诉讼法和论述分析
|
| |
日期:2007-09-22 08:52:47
点击:233
|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人民网特别邀请到了北京政法英杰司法考试学校名誉校长、司法辅导专家,也是被各位考生称为我国司法考试“民诉第一人”,中国政法大学常英教授做客人民网。 |
|
 |
2007司考民法真题选析
|
| |
日期:2007-09-22 08:50:37
点击:73
|
| 2007年司法考试答案已于9月20日揭晓,尽管目前还处于参考答案异议期,但我们并不满足于了解答案,更希望深究其法理与考点,本报因此约请司法考试的辅导专家对民法考题有选择性地做一解析。 |
|
 |
司法考试备考: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点总结
|
| |
日期:2007-08-24 15:00:43
点击:50
|
| 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等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
|
 |
司法考试备考:民法中的财产返还责任
|
| |
日期:2007-08-24 14:59:41
点击:40
|
| 在准备司法考试的过程中,大家应该注意部门法中涉及的一些细节问题。这些问题看起来简单,并且相关条文文字比较少,很容易被忽略。但是这些问题同时也是司法考试中很容易出题的考点,应该引起重视。 |
|
 |
民诉重点法条(八)
|
| |
日期:2007-08-10 09:20:46
点击:354
|
| 第二百零三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
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
|
 |
民诉重点法条(七)
|
| |
日期:2007-08-10 09:19:38
点击:154
|
|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可以抗诉;
(2)地方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不包括本级)人民法院的而生效裁决,可以抗诉;
(3)地方检察院需通过其上级检察院,始能对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决提起抗诉。 |
|
 |
民诉重点法条(六)
|
| |
日期:2007-08-10 09:18:46
点击:92
|
| 1特别注意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审理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具体而言,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
|
 |
民诉重点法条(五)
|
| |
日期:2007-08-10 09:17:57
点击:233
|
| 原告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与被告,广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当事人(包括原告)是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参加诉讼的,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 |
|
 |
民诉重点法条(四)
|
| |
日期:2007-08-10 09:17:27
点击:101
|
| 2掌握罚款、拘留的程序:
(1)罚款数额与拘留期限;
(2)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形式;
|
|
 |
民诉重点法条(三)
|
| |
日期:2007-08-10 09:16:40
点击:211
|
| ①一般原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此为举证责任一般分配原则。
②适用情形为: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 |
|
 |
民诉重点法条(二)
|
| |
日期:2007-08-10 09:15:55
点击:200
|
| 应注意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设立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一般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类似于当事人本人,但二者仍有区别。例如,他们必须以当 |
|
 |
民诉重点法条(一)
|
| |
日期:2007-08-10 09:14:31
点击:154
|
|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 |
|
 |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
| |
日期:2007-08-10 09:03:05
点击:36
|
|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证据的采信,是审判活动中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诉讼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审判实践中疑难与困惑之所在 |
|
 |
担保法疑难点:抵押下篇
|
| |
日期:2007-08-07 09:28:20
点击:83
|
| 抵押权效力原则上及于从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解释63条)。因为这时二物的所有权不属于同一主体,已经不构成法律上的主从物关系。 当然,如果是抵押权设定后新增加的从物,抵押权也 |
|
 |
担保法疑难点:抵押上篇
|
| |
日期:2007-08-07 09:27:17
点击:65
|
| 按照大陆法的定义,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财产不转移占有地供与债权人做担保。最初大陆法只承认不动产抵押,后来才慢慢扩展到动产上。英美法对抵押的定义与此不同,称之为“按揭”,其实质是不动产的所有权让与担保或动产的收益权让与担保。当然,我国实践中 |
|
|
 |
|
相关信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