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近性骚扰 |
|
来源:律政司法培训学校 作者:律政司法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07-08-08
|
|
|
|
☆走近性骚扰
在这个崇尚自由与宽容的时代,性骚扰问题也在急剧升温。在一切公开的和隐秘的场合,处处都有性骚扰的幽灵在游荡。到目前为止,除了美国以外,已经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并在法律的适用中进一步发展了反对性骚扰所取得的成果。 关于性骚扰,学术界至今未有一种统一的、公认的定义。有一种定义是这样的:性骚扰是指一方利用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对不情愿的另一方施加的性需索,最常见的是雇主对雇员的性要求,教师对学生的性要求,治疗师对治疗者的性要求等。 在中国,因为“Sexual Harassment”是舶来品,中国人根据字面含义将其翻译为“性骚扰”,并从“性骚扰”的字面含义将原本“Sexual Harassment”的含义加以泛化,将同等地位的人如同事、朋友、 同学之间的骚扰也统统归为性骚扰,甚至将一些如公共汽车上的行为也归为性骚扰。这当然与这个时代总体对性骚扰问题的高度关注有关系。实际上,自古以来,中国就存在“性骚扰”行为,只不过不存在“性骚扰”这个词语而已。像中国1997年刑法典取消的“流氓罪”中的流氓行为实质上是性骚扰行为的一种。 目前在中国的法律规定中,我们无法找到任何一条明确调控“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范,有些学者认为我们还是可以找到一些隐含禁止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范的。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这些隐含的规定究竟在活生生的案件发生之后能够给当事人提供多大的法律帮助是值得我们怀疑的,对这一点我们可以看看号称“中国首例性骚扰案件”的案情和审判结果。 法律是滞后的,法律也是反映现实的迫切需要的,在中国的法律中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行为也许是当今的立法者应当考虑的问题。当然,泛化的禁止并不是对此问题的最好的解决途径,细化的、有操作性的、具体的、能够给予当事人以法律救助的法律条文才是我们需要的。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只是社会矛盾和冲突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看了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之后,我发现,对性骚扰问题的调控,由各个单位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反性骚扰准则,辅之以国家法律的监督也许在中国是可行的。
|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