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律政新闻 辅导计划 律政名师 司考资讯 考生服务 必读法规 资料中心 网上课堂 律政分校 司考论坛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资料中心>刑法刑诉>列表
2007年司法考试:刑法比重有所下降难度增加
  日期:2007-09-28 08:36:58 点击:32
  在卷二,刑法考了这么几种题型:单选刑法部分占了20分,出了20题,多选部分刑法占了15道题,一共30分。不定项又是4道题,是刑法方面的试题,占了80分,在卷二这三种题型,刑法部分总计有58分。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主体部分黄金考点及口诀
  日期:2007-09-03 09:40:58 点击:42
  报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161   藏: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27   血: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334
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和案例分析预测
  日期:2007-08-31 10:30:15 点击:39
  阮齐林:刑法在司法考试的比重占的还是比较大,按往年的情况,一般来说选择题是40道,20道单选是20分,20道多选和不定项选,每题2分,是40分,加起来选择题是60分,这个固定下来。 除此之外是第四卷,一般加起来刑法部分20分左右,一般来说是80分,这是刑法每年在司
2007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考点预测
  日期:2007-08-22 08:49:48 点击:50
  2、重点放在例外的、新颖的和一般人难以理解的规定和理论,大家熟知的知识点没有可考性。   3、考点的复合考察:包括总则和分则考点的复合、总则考点的复合、分则考点的复合,甚至包括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复合,以案例分析题为考点复合之典型。
2007年司考考前冲刺: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
  日期:2007-08-15 08:46:27 点击:109
勘验、检查的基本程序是:(1)勘验、检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2)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3)侦查人员应当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
司考刑法复习 抓住重点罪名熟记法条
  日期:2007-08-08 17:03:36 点击:56
  司法考试是一种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资格考试,因此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其考查的重要内容。面对成千上万条法规,怎么把握呢?对于刑法总则的法条,要结合刑法原理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掌握;对于分则法条,尤其是有关立法修订和司法解释,要重点理解和熟记其中有关罪与非
司考刑法复习:抓住重点罪名掌握识记方法
  日期:2007-08-04 09:00:05 点击:39
  在司法考试中,对于像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复习,除了记住法条,还要理论与法条并重,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刑法需重点掌握的基本原理有:总则中的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构成理论及其四个方面共同要件,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当然还要理解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罪数,
200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编考点增补(3)
  日期:2007-08-01 08:59:38 点击:46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3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 第4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
200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编考点增补(2)
  日期:2007-08-01 08:58:13 点击:1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编考点增补(1)
  日期:2007-08-01 08:56:31 点击:60
第4条: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不再开庭审理,裁定准许被告人
2007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编考点增补(3)
  日期:2007-08-01 08:55:08 点击:167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编考点增补(2)
  日期:2007-08-01 08:52:23 点击:158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007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编考点增补(1)
  日期:2007-08-01 08:50:18 点击:173
《刑法》第134条第1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
刑法常见问题归纳
  日期:2007-07-19 14:15:01 点击:49
1、意识方面--------间接故意对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来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漠不关心,“放任”犯罪结果出现。过于自信的过失基于防止危害结未发生的技能等条件的一定程度的认识之上,过于自信的过失下危害结束的发生绝对是出乎意料之外。 2、意志方面--------间
存款被从网上银行转走
  日期:2007-07-19 14:14:13 点击:21
  另外,根据银行卡章程,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他人能办理申领3张银行卡并轻易进行网上转账,表明他人知晓原告的身份证件及账号、密码。因此原告未注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及账号、密码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认定银行在本案中承担六成主要
共2页/21条记录 首页 1 [2] 下一页 末页
  相关信息
  民法民诉
  行政行诉
  三国商经
  卷四综合
  法理宪法
  司法热点
  业内动态
刑法刑诉
宁波律政司法培训学校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7 www.lzschool.org, All Rights Reserved .
联系电话:0574-87265723 邮编:315010 邮件:qsj158@126.com
京ICP备05012195号
地址:宁波市环城西路南段32号海曙社区学院108室